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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任**,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黄丰村12号,现住址和户籍地址相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万志,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时10分朱**(系赣州市赣县区***镇镇政府司机)驾驶车牌号为赣B1885G军绿色长城H6越野车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将中国石化加油IC卡(卡号:1000113600007******)遗忘在加油机卡槽中,2019年10月12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任**驾驶自己棕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赣B****)来到赣县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发现加油机的卡槽上里有一张加油卡,该加油卡未设置密码,并给其面包车加了216.01元92号汽油,之后开车离开,被不起诉人任**之后分别在2019年10月14日11时22分在赣州市**加油站用该卡加了71. 15元92号汽油,2019年10月14日18时52分在赣州市信丰县**加油站用该卡低价卖给张*柴油4263.29元,其获得3650元;2019年10月21日16时15分在赣州市**加油站用该卡加了418.82元95号汽油,2019年10月26日20时55分在赣县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用该卡加了66.85元92号汽油;被不起诉人任**用该卡共盗刷了价值5036.12元人民币汽油。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赣县区公安局侦查员在任**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福田货车驾驶室扶手箱里当场找到中国石化加油IC卡(卡号:1000113600007******)。被不起诉人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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