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乘坐浙ED0*****滴滴车期间,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前一乘客牛某某遗落在滴滴车内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 850元。现被盗手机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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