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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因盗窃,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与被害人陈某某同住的出租房,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际,窃取其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10元),后又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在该出租房趁被害人陈某某上班时机,将该VIVO手机的充电器(价值人民币77元)盗取。现涉案手机和充电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 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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