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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59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修家电,住绍兴市上虞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冯浦村余某某家中,趁其为余某某家修理电灯时卧室内无其他人之际,在余某某家卧室的床背、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足金3D硬金挂坠脚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5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所窃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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