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1月,利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座**层的**公司网站漏洞,窃取该公司官网优惠券,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服装。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到案,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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