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岱山县**镇**岛偷羊,捕杀吕某某放养的山羊3只,后被吕某某当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被盗山羊共价值人民币5035.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8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山羊3只等;2.书证:计价秤合格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美工刀、美工刀刀片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