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74********,汉族,系大庆市**公司**,住大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窝藏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李某甲因参与盗窃原油被公安机关追捕。12月19日,李某甲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联系任某某为其提供帮助,任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是逃犯的情况下,先是把李某甲接到到自己的家中短暂躲藏并提供衣帽,随后又从其朋友李某乙处借来一处房子供李某甲藏匿,致使李某甲逃过公安机关抓捕,逃避法制制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李某甲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
5.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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