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街**号**宾馆前台服务员,住黑龙江省**县**农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派出所,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漠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与任某乙(因诈骗罪已判刑)为堂兄弟关系。2019年3月20日17时许,任某乙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任某甲,告诉任某甲其正在哈尔滨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并以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为由要求任某甲对其藏匿于哈尔滨一事及电话号码保密。2019年3月22日中午,任某乙电话告诉任某甲其已被列入网上逃犯后任某乙带任某甲去其藏匿的哈尔滨**小区,并在去往**小区的路上要求任某甲在网上为其订民宿房间,任某甲在网络上未帮任某乙订到民宿,随后提出让任某乙去其工作的**酒店工大店躲避,遂以其工作便利条件,编造身份信息在其工作的**酒店工大店开房间供任某乙藏匿。2019年3月23日,任某乙在任某甲为其提供的**酒店工大店705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哈尔滨**酒店(**酒店工大店)订房订单、哈尔滨**酒店证明、漠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任某乙、侯某某、段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与任某乙为堂兄弟亲属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和免于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与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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