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鄂托克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宾馆宿舍,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玉山,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鄂托克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煤焦化煤棚安装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高某甲雇佣王某甲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开始在**公司煤棚安装工程中实施煤棚钢结构网架安装作业。2019年6月8日14时许,王某甲组织黄某甲、黄某乙、侯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等20人,分四个安装组在施工现场进行煤棚钢结构网架施工安装。王某甲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黄某甲、黄某乙、侯某某、刘某某为一组在施工现场西南角距地约12米高处进行网架安装作业张某甲负责将拼装好的钢构件挂于吊车吊钩,王某乙操作将钢构件吊装给上方作业人员。约16时30分许,该区域网架局部突然发生坍塌,在网架上进行作业的黄某甲、黄某乙、侯某某、刘某某4人随网架杆件坠落到地面,致使黄某甲、黄某乙、侯某某死亡,刘某某受伤。
经鄂尔多斯人民政府鄂托克旗**有限公司煤棚钢结构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公司项目部劳务施工队负责人王某甲,违章指挥施工,组织无登高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凭经验、按习惯违章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高某甲,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管理施工项目现场;雇佣无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务作业人员组织安装施工;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安装方法不当,未增设临时支撑塔柱;施工安装前,未进行施工模拟验算;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的施工过程监测与控制;未对施工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督促整改施工队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3)**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业务经理)高某乙,未依法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编制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委派无执业资格的高某甲负责煤棚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4)**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乙,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要求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委派无相应执业资格的高某乙和高某甲负责煤棚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致使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5)**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装监理白某某,履行安装监理职责不力,在未依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安装监理工作,未按监督检查内容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6)**公司安全监理米某某,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力在未依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安全监理工作,未按监督检查内容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7)**公司总监代表李某某,履行监理职责不力,在未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8)**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太原分公司总经理武某某,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监理部门的监理工作督促和检查不力,未委派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委派的总监代表、监理人员无相关执业资格监理施工现场,导致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9)**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焦化建设项目总指挥任某某,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承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向被害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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