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在温县卫计委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路**号*排*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善心汇是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假借“扶贫济困”的口号借助“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网络平台,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让会员缴纳300元注册费加入后,系统设置“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返利模式,静态收益是指不发展会员进收取投资的返利,动态收益是指发展会员增加级别,可以跨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取管理奖,级别越高购买善心币的价格就越优惠。会员获取静态收益必须经过排单,每排一单需要购买善心币,一个善心币需要100元人民币,购买一个善心币排单成功后会返还给会员100元的善金币,善金币可以到善心汇公司网上的“慧尚品”商城购买商品。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加入并宣传善心汇,共发展下级网络3层,85个会员账号。管理钱包已支出31000元,管理钱包剩余5840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加入的善心汇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任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且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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