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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耿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雪,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9年10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以宽公(22010318)诉字【2019】463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耿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因需要补查证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4月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4月1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2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交易地点、汇款地点在长春新区为由,以长宽检一部报(移)诉【2020】12号移送案件的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卷宗4册,光盘3张。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以办理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资质为由,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申报协议书》,约定由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12本。张某某通过雇佣12名工人假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参加考试的方式取得《合格证》,并将《合格证》交给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12本《合格证》申报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资质。

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不明确、是买卖还是租用的事实不清楚、非法使用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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