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自2020年2月6日至2月20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底某某雇佣,担任**小区会计,负责楼盘销售、记账工作。2014年11月5日,解雇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并交接完账单。2014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收了客户李某某一笔7万元的售楼房款,一直没有交接,流水账面上也不显示,拒不交出该房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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