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花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1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炭步所民警接报称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四角围千惠超市附近一工作现场,有五名男子聚众冲入警戒线内到达中心现场闹事,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当天抓获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五名男子赖某丙、赖某甲、任某某、赖某丁、赖某乙。经调查,2018年12月11日6时许,赖某丙驾驶一辆黑色英菲尼迪越野车冲入政府工作人员用警戒线封锁好的工作现场,赖某丙驾驶该车辆急速向前行驶、向后倒车方式企图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此期间赖某甲、任某某、赖某丁、赖某乙等四名男子也尾随赖某丙所驾驶的黑色英菲尼迪越野车徒步进入工作现场,实施现场起哄闹事、冲撞执法人员阻挠现场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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