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聚众斗殴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绰号任总,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克山县克山镇**社区**小区**组,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号楼**室。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克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克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1.2004年5月6日,赵某某方与王某甲方在玉琦火锅吃饭,王某甲拉拢赵某某方人员入伙未果,双方人员杨某某(已死亡)、张某某因关门一事发生争吵,双方人员不欢而散。当晚王某甲找到任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找到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持刀、铁棒到克山县妇幼保健站对面茶馆处寻找杨某某进行报复,在寻找杨某某的过程中将遇见的赵某某、孙某某砍伤。赵某某、孙某某被砍伤后到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赵某某因被砍一事打电话质问王某甲,王某甲得知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克山县人民医院后,便与赵某某在电话中相约双方在人民医院见面,随后赵某某、杨某某纠集周某某、孙某某、马某甲、王某丙、滕某某、齐某某等人手持凶器,在人民医院门口等候王某甲一方,当王某乙驾驶捷达车拉着任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赶到人民医院门前时,被事先准备在人民医院的赵某某方人员持凶器将车围住并对车及车内人员进行砍砸,高某某的腿部被扎伤,随后乘坐马某乙驾驶的奥迪车赶来的王某甲、宋某某,见对方人员众多,捷达车上的人员被围难以脱身。宋某某在奥迪车上取出事先准备的一支五连发猎枪,在车上射击两枪,赵某某一方在听到枪响后惊慌逃散。2.2011年4月1日,在克山县北三道街位置,任某某与王某甲二人开车相遇因琐事发生冲突,任某某被王某甲打了一拳,后任某某开车回家。任某某回家后感觉气不过,就给王某甲打电话,在电话里骂了王某甲,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某甲表示要去找任某某,任某某便从家中拿出两把菜刀随身携带,准备跟王某甲斗殴。随后王某甲伙同高某某,顾某某、车某某、马某丙等人手持刀、棒驾车来到位于水文站南侧任某某家附近位置找到任某某,双方发生冲突,王某甲驾车将任某某撞倒,随后顾某某持刀、高某某持镐把从王某甲车上下来准备对任某某进行殴打,刚下车的顾某某反被任某某将其肩膀砍伤,高某某用搞把将任某某的菜刀打掉后,任某某发现车某某、马某丙也要上前打自己,便转身逃跑,车某某、马某丙追赶任某某未果,任某某逃离现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为:1.2004年5月6日,赵某某一方人员与王某甲一方人员在玉琦火锅吃饭时,双方发生冲突不欢而散。当晚王某甲纠集任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马某乙、“王某乙”,由“王某乙”驾捷达车载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并准备砍刀、棍棒工具寻找杨某某并欲报复杨某某。任某某等5人在原克山县妇幼保健站对面茶馆发现了赵某某、孙某某,因赵某某、孙某某和杨某某是同伙人员,任某某等人将赵某某、孙某某砍伤,王某甲、宋某某、马某乙驾车赶到现场,发现被砍的人不是杨某某,王某甲又指使捷达车的人员继续寻找杨某某。之后,赵某某因砍伤孙某某一事与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从电话中得知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克山县人民医院,双方电话中相约在人民医院见面。随后赵某某、杨某某纠集周某某、孙某某、马某甲、王某丙、滕某某、齐某某等人手持凶器在人民医院门前等候。王某甲告诉任某某等人到人民医院,“王某乙”开车载任某某等人来到人民医院门前,被赵某某、杨某某方的人员手持凶器将车围住并进行砍砸,高某某打开车门欲下车时被被赵某某、杨某某方人员将腿部扎伤,“王某乙”、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被困在捷达车内,随后乘坐马某乙驾驶奥迪车赶来的王某甲、宋某某,见对方人多,捷达车上的人员被围困,宋某某便取出事先准备的五连发猎枪在车上朝天开枪,赵某某、杨某某方人员在听到枪响后逃散,王某甲方人员也逃离现场。2004年8月27日任某某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王某甲、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马某乙、王某乙,赵某某、周某某、孙某某、马某甲、王某丙、滕某某、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2.2011年4月1日,在克山县北三道街位置,任某某与王某甲开车相遇因琐事发生冲突,任某某被王某甲打了一拳,任某某回家后感觉气不过,就给王某甲打电话,在电话里发生争吵互骂,王某甲问任某某在哪里,任某某说在家呢,并从家中拿出两把菜刀随身携带。当日晚上王某甲喊上高某某,顾某某分别持镐把、刀驾车来到克山县水文站南侧任某某家附近位置与任某某相遇,任某某持刀砍王某甲开的车前机器盖子一下,王某甲开车将任某某撞倒,顾某某持砍刀下车来砍任某某,任某某用一把菜刀去挡砍刀,砍刀砍到任某某手部,接着任某某再用另一把菜刀上前将顾某某前臂砍伤,高某某持镐把下车打任某某,王某甲下车后未动手打任某某,任某某见对方人多要吃亏转身跑离现场。(顾某某、高某某、车某某、马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2004年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张红波、高某某、“王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将孙某某砍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之后,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乙”受王某甲、宋某某指使,持械到克山县人民医院与赵某某、杨某某一方人员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任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乙”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11年任某某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并被王某甲打一拳,任某某事后打电话给王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对骂,王某甲纠集顾某某、高某某持械来任某某家找他出气,双方在任某某家附近遇见并发生打斗,任某某未明确与王某甲进行聚众约斗行为,在该事件中任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也没有证据证实任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任某某2004年5月6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进行立案侦查,立案时对任某某已超过追诉时效。本院认为,任某某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