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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虚假诉讼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姐弟关系,赵某乙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9日,赵某甲、任某某、赵某乙经预谋后,虚构赵某甲在与其前妻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向任某某借款321000元的事实,并伪造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条,由任某某、赵某乙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赵某甲与其前妻徐某某归还该321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611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甲、任某某、赵某乙向法院提供了虚假陈述。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民事诉讼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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