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系临沂市**厂负责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经营临沂市**厂期间,于2018年1月至同年8月,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从费县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面粉加工厂、费县**面粉厂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共计208211.52元,价税合计2200235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抵扣临沂市**厂应缴税款。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到临沂市兰山区**局补缴税款214995.92元。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积极补缴税款、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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