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卓尔市**镇**路**幢**单元**户,现住址山东省胶南市**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同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价税合计10%向范某某支付开票费,范某某按照价税合计10%向蒋某某支付开票费,多次从蒋某某与杨某某控制的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为任某某经营的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六份(价税合计648700元,税额94255.53元)。任某某将上述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94255.53元。案发后,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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