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句容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设备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句容市**镇**集镇**路句容市*甲设备有限公司内(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经营*甲设备公司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淮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设备公司)与*甲设备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材料公司、*乙设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提供给*甲设备公司使用,价税合计人民币583606元,*甲设备公司使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84797.4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涉案税款。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身为*甲设备公司实际负责人,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自首、退出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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