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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x住吉林省xxxx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白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找到任某某,为抵顶应纳税款,二人商定以8%的税点购买价税合计35万余元、税金5.09万元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任某某通过他人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取得发票后通过白山市市政公司于2017年9月认证并抵扣税款。2017年12月份,白山市国家税务局浑江区分局告知白山市市政公司上述三张发票认证异常,后李某某经白山市政公司将该笔税款进项转出,补交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单、认证结果清单及通知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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