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任俊)(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76********,汉族,专科毕业,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份,任某某以其是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代表,受公司委托全权代表公司办理山西省原平市段某某铝矾土矿对外承包业务为名,**商贸有限公司**曹某某协商承包铝矾土矿的开采、销售权之事,并要求曹某某为表示诚意,于签订正式合同和入场施工前,于2016年11月21日、11月26日分两次共先支付承包费1000万元和300万元共计1300万元。之后于2016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原平市段某某铝矾土矿山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承包面积500亩的矿山开采和销售权,承包费用1.25亿元,任某某在收到1300万元的承包费并签订承包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推托,致使曹某某始终不能进场施工,所收取的承包费在曹某某再三的催要下,偿还了所收取的大部分承包费款,但仍欠90万元承包费款不予偿还。经查,该矿区的产权属原平市**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虽恒田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东与宁夏**投资有限公司有过股权转让协议,但始终没有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宁夏**投资有限公司和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都是王某某,但这两个公司是分属两个省各自独立的公司,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实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任某某以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曹某某签订原平市段某某乡铝矾土矿开采、销售承包合同,以个人名义,使用任某某个人银行卡收取承包费用1300万元,并将所得款项转付给其妻子夏波,用于个人家庭购买房屋和消费105.7万元,被其占为己有,其余款项均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使用。现所收取的1300万元承包费款已全部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附:

随案卷宗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