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2007年7月29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9月5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26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8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镇及杭州市、湖州市、平湖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打车到达目的地后,以下车办点事或上厕所等为由逃离,或者谎称朋友要借钱身上没现金等,采用以借为名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康某某、孙某某等十余人车费和现金,共计人民币12601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金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