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东丽区万新街警民路广贤家园西南门口附近的露天修脚地摊上,以治疗“刺瘊”为由,收取被害人张某某治疗费人民币35100元。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东丽区万新街警民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收取的治疗费人民币3510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治疗“刺瘊”为由,收取被害人张某某治疗费人民币35100元,系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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