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现住地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西峡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某某、总经理任某某与西峡县人防办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在为集团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庄园项目人防易地审批手续过程中,将图纸地下室层高3米以上修改为2.9米,从而少缴人防易地费,在此过程中曹某某伪造南阳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中心印章加盖在修改后的图纸上,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2798108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更改图纸,是李某某等人的授意、指使,李某某等人涉嫌渎职犯罪,任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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