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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5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等人在深圳利用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代理博众投资平台,用博众投资平台诱骗客户操作恒生指数投资诈骗他人的钱财。2018年5月期间,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博众投资平台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操作恒生指数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08970.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任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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