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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龙井小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04日10时许,任某某到景洪市**手车市场**租车行租了一辆银灰色奥迪A6轿车,2018年11月11日10时许,任某某到景洪市**手车市场**租车行又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之后彭某某得知两辆车被任某某用于借款私自抵押给其他人了,彭某某使用车载定位设备找回了黑色奥迪A6轿车,但未找到另一辆银灰色奥迪A6轿车。经核实,彭某某被骗走的车辆为一辆黑色的奥迪FV7201TFCVTG型小型汽车,车架号:LFV3A24F2A3043140发动机号:196729,车牌号:云******;及一辆灰色奥迪FV7201TFCVTG型小型汽车,车架号:LFV3A24F293097744,发动机号:176413,车牌号:云******. 

2018年12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打电话向斯某某借车拉货,当日15时许,任某某来到景洪市**,将斯某某老婆名下的一辆皮卡车开走,约定当天这车,但至今车辆一直下落不明,2018年12月21日斯某某打电话给任某某索要车辆,但对方拒绝还车并以自杀相威胁。经核实,斯某某被骗走的车辆为一辆绿/灰色皮卡车,车架号码:LJNTGUB20DN098853,发动机号:ZD30D13,车牌号:云******。

2018年12月26日17时许,2018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景洪市**租车行向邓某某租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后,私自将租赁车辆用于借款抵押。经核实,邓某某骗走的车辆为一辆灰色的本田DHW7180(CVIC1.8)型小型汽车,车架号码:LVHFA162465054833,发动机号:R18A11054847,车牌号: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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