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波美,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31日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诈骗罪
2016年5月,任某某从贵州**公司副总经理向某某处承包了贵州省**县等五县的土地确权项目。2017年4月,任某某成为**公司员工,并以每亩6.5元的单价从公司承包了巴东县**镇、**镇的土地确权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任某某虚构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项目外聘人员在其工程做工的事实,虚报李某某、张某甲工资套取公司资金共计33000元,其中通过李某某套取资金18000元、通过张某甲套取资金15000元。任某某将套取的33000钱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1月,任某某以虚构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产值的方式,在项目并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向**公司谎称巴东的土地确权项目已验收合格,且已完成二轮公示,骗取公司项目款244000元,其中虚构李某某产值套取公司项目资金95000元、虚构张某甲产值套取公司项目资金100000元、虚构张某乙产值套取公司项目资金49000元,任某某将套取的244000元资金分别发放给在其手下承包土地确权项目的李某某、连某某、谭某甲三人,用于履行其个人私下承诺给三人的报酬。综上,任某某共计诈骗**公司项目资金277000元。案发前,巴东县官某某镇的土地确权项目并未通过验收,项目需重新实施,**公司亏损严重。
二、非法经营罪
2010年至2013年12月,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巴东县**镇、建始县**乡等地从事“六合彩”买卖活动,任某某自己作为庄家,雇佣谭某乙为“码仔”,负责收取买家投注资金、记账等。期间,任某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黄某某、朱某某等多人投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9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
任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任某某于2017年4月以每亩6.5元的单价从**公司承包了巴东县**镇、**镇土地确权项目,虽然任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虚列工人工资及产值的方式,从**公司套取项目资金,但任某某与**公司之间的承包结算方式是以每亩6.5元的单价进行结算,且任某某以虚列工人工资及产值的方式套取的公司项目资金是以借支、预支的形式在公司申请支付的,在最终结算时将会予以扣除,而本案在立案前,任某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进行最终结算,认定任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证据不足。
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错误,应认定为赌博罪,因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诉。2010年至2013年12月,任某某在巴东县**镇、建始县**乡等地非法销售“六合彩”,任某某的行为并不是代销香港“六合彩”在境内销售,而是任某某自己作为庄家,以销售“六合彩”的名义,组织多人进行猜码投注,任某某利用“六合彩”的开奖号码,根据设定的赔率,进行对赌。任某某没有采用“彩票”的形式或者类似彩票的物质载体,也没有进行销售和发行的行为,不具备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特殊形式干扰正常的彩票市场的情形,其行为实质是庄家与投注者利用“六合彩”的开奖号码进行的对赌的聚众赌博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因该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3年12月,巴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31日立案侦查时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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