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七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男士松闲馆成都**店收银员,户籍地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 8月3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成都、西安等地陆续开设18家门西安等地陆续开设18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在未注册成立总公司的情况下,通过在武汉市的门武汉市的门店设置营业部、策划部、管理部、财务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建设部等多个部门,定期在武汉召开“高层会议”,统一经营**店模式及营销话术对各门店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自2016年12月开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经策划后,在**男仕SPA松闲馆武汉**店、**男仕SPA松闲馆武汉**店、**男士亚健康调理武汉**店、**男士亚健康调理武汉**店、**男士松闲馆成都**店、**西安**店等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首先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担任“前台”、“美容师”、“顾问”等角色的人员在明知无法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相互配合,由“美容师”在提供按摩服务时摸清客户消费意愿、能力等基本情况后传达给“顾问”等人,在“顾问”等人通过暧昧言行引诱客人办卡充值时予以配合,使被害人误以为有性服务而充值办卡,以此来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任某某在**男士松闲馆成都**店担任收银员,主要从事将顾客所有消费后收费明细录入“SPA运营管理系统”,汇总管理顾客退卡单据,制作公司制作公司各项表格(主要为员工业绩表、积分表)等财务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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