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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两次骗取他人游戏装备,价值共计60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平台发帖称网络游戏CSGO中的游戏装备“海豹短刀表面淬火”出售,任某某和刘某某谈妥以三千余元的价格交易。任某某谎称交易平台账号被封,要求私下交易,并通过QQ将刷图精灵APP伪造的虚假支付宝延迟转账截图发给刘某某,在刘某某将装备发到其STEAM账户后,将刘某某拉黑。经永兴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两人交易的“海豹短刀表面淬火”价值1540元。

2、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曹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平台发帖称网络游戏CSGO中的游戏装备“蝴蝶刀深红之网”出售,任某某和曹某某谈妥以6400元的价格通过网易BUFF平台交易。任某某谎称账号被封,要求私下交易,并通过QQ将虚假的身份信息和通过刷图精灵APP伪造的虚假支付宝转账视频及截图等发给曹某某,在曹某某将装备发到其STEAM账户后,将曹某某拉黑。经永兴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两人交易的“蝴蝶刀深红之网”价值4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退赔给曹某某6400元、退赔给刘某某2000元,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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