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镇**村,自由职业。2015年4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河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6年7月14日因赌博被河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任某某系“**”游戏玩家,其多次以低价出售及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售卖无法正常使用的游戏脚本、拜师带他人玩游戏、提供游戏账号、充游戏点卡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
1、孙某某为向任某某购买游戏脚本于2020年3月16日添加任某某为微信好友。2020年3月16日至19日,任某某先后以售卖游戏脚本、带孙某某使用游戏脚本玩游戏、提供游戏账号、充游戏点卡、借用为名,欺骗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10256元,又将孙某某支付宝花呗里的2999.8元购物消费,共计骗取孙某某13255.8元。任某某将从孙某某处骗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
2、2017年1月1日,任某某以出售“**”游戏角色为名,欺骗河南安阳文峰区的王某某向其微信转账500元,后将王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3、2020年1月份,内蒙扎赉特旗籍的高某某为购买游戏脚本与任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1月5日至6日任某某以出售游戏脚本为名欺骗高某某三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000元。收到转账后任某某未向高某某提供游戏脚本,在高某某提出报警后,任某某向高某某退还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目的,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犯罪行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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