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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王某某伙同魏某某(已起诉)在科尔沁区**南门福利彩票站,冒充彩票站老板,以合伙经营彩票站 ,骗取被害人殷某某92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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