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7月间,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写字楼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身份、虚构保健品功效的方式通过电话销售的形式对外销售保健品。期间,其个人拨打诈骗电话378次,诈骗金额人民币5000余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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