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地区**自治县,现住址:贵州省**地区**自治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7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王某某(已起诉)、“东哥”(在逃)、杨某某(已起诉)等人组织下,伙同梁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建立微信群内散布虚假的投资“**国际”平台盈利信息,诱骗被害人果某某注册“**国际”投资平台并投资,梁某某操纵“**国际”后台数据,骗取果某某现金16313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果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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