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公寓**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至6月,谎称帮忙租房需送礼、小孩生病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骗得黄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受被害人黄某某所托,帮助被害人黄某某租房。在明知无法帮忙租房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谎称租房需要送礼、缴纳房租、请客吃饭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200元。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麻将赌博。
2.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以月底支付花呗需要还款为由,骗取江阴市**镇**村**公寓**号**楼**水果店老板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5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麻将赌博。
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虚构小孩感冒发烧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同乡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700元,其中人民币800元用于归还欠款,剩余钱款用于麻将赌博。
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虚构出车祸需要赔偿对方的理由,骗取同乡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同事王某甲将人民币300元转借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麻将赌博。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第一笔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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