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唐某某儿(另案处理)以杭州**有限公司为依托,招聘任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中老年协会”等身份,使用特定的“话术”,以非保健品冒充保健品进行销售的方式,骗取中老年人的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销售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财物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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