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7********,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浑源县,住浑源县棚户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任某某自称其在浑源县刘官庄村已购得土地,且手续齐备,准备开露天煤矿,需要投资人。此后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先后多次在阳泉市矿区、开发区等地将460万元转至任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直至2016年报案任某某任然未动工开采,此情况下,被害人杨某某看到煤矿开采没有任何进展,便多次向任某某催要钱款,但均无果,随后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土地治理名义与浑源县刘官庄村村民们签署了协议,此后,任某某以此为由,开始实施到处大肆宣称自己购得土地,手续齐备,到处寻找投资人来进行共同开采的诈骗之实。被害人杨某某将460万元转入任某某的银行账户内,经核实发现: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任某某在收到杨某某钱款后,多次取现和对外转账,其中已查实2132500元被任某某挪作他用,用于对外放款、买房和还债,上述钱款均未被任某某用在开矿和办理开矿手续的相关事宜上面。截止案发后,任某某租赁的土地现已全部归还到村民手中。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认定的任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