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赌博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李某某、郑某某、罗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以“诈金花”、“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30余人次。

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