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3********,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以任某某涉嫌赌博罪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邀约被告人曹某甲及顾某某(已判刑)、崔某某进行网络赌球活动, 四人商量共同承担输赢。后任某某在李某某(另案)代理盘取得一个会员号,四人便共同下注,在盈利2万元时,李某某将2万元支付给了任某某,任某某、顾某某、崔某某、曹某甲将该2万元瓜分。后张某甲(已判刑)也要求共同参与下注,任某某、顾某某、崔某某、曹某甲、张某甲遂后多次通过李某某提供的赌球会员号下注,最终共计输掉7万余元,但任某某等人却不支付所输赌资给李某某,李某某无法向上家田某某支付赌资,在多次向任某某讨要赌债未果后,李某某被上家田某某停盘(赌球盘),要求将所欠赌资付清才能继续开盘。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邀约淡某某(另案)帮忙找任某某收钱,淡某某又邀约陈某某(另案)、马某某一起,随后李某某等人驾车行至汉源县九襄镇“后海咖啡”楼下时,发现任某某所使用的车辆,便打电话给任某某,任某某告知李某某自己在“后海咖啡”三楼包间,李某某便带领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一起上楼找任某某讨要赌债,后李某某、马某某进入三楼8号包间找到任某某,顾某某、曹某甲、张某甲正从8号包间出来,在8号包间门口陈某某与顾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随后曹某甲与张某甲及从相邻包间出来的被告人曹某乙、张某乙、何某某便共同对陈某某、淡某某进行殴打。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张某甲、陈某某分别持刀将对方杀伤,经鉴定:陈某某左手臂、左大腿裂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甲右手指裂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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