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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西充县**镇**道**段**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川******翻斗货车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眉山**学校**期建设工地转运废土,在倒车过程中撞倒被害人李某某,并致其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腹部、胸部、颈部挤压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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