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5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街道**村**组,农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商州区沙河子镇**中学为解决师生用水困难,会议研究决定淘井。同年3月8日,**中学校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民间打井者任某甲无打、淘井资质的情况下,仍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签订《淘井合同》,由任某甲完成淘井项目,后任某甲在明知自己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任某乙、冀某某淘井。同年3月10日,在淘井过程中,井下作业者任某乙因操作不当引发井内坍塌,致任某乙被埋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叁万元人民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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