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刑不诉〔2022〕3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9********,**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某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路**公寓**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桑普新源延庆新厂区建设项目”总包公司厦门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由北京某某公司承包1#、2#厂房电气工程等项目施工。2021年7月14日15时许,北京某某公司工人林某甲(男,殁年56岁)未使用安全带在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移动式脚手架进行高处作业时,从脚手架操作面跌落至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甲符合高坠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北京某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任某某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安全隐患,且未能采取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本单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任某某、李某某所在单位已赔偿林某甲家属损失,林某甲的家属对二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死亡调查意见书、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郭某某、杜某某、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林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所在单位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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