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斯晗,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指定本案由我院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我院移送本案。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关某某(任某某的丈夫)于2002年3月5日成立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五金店,以销售轴承为主。2013年起,关某某开始从倒闭的五金档口、或者倒闭的陶瓷厂低价收购的二手“SKF”(瑞典)、“FAG”(西德)品牌轴承(包装较残旧),后明知所收购回来的“SKF”(瑞典)、“FAG”(西德)轴承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该假冒“SKF”(瑞典)、“FAG”(西德)品牌轴承进行抛光、翻新,并购买带有“SKF”(瑞典)、“FAG”(西德)假冒商标的盒子进行包装,后将翻新、包装好的假冒轴承摆放在店铺货架上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关某某负责进货、销售,任某某在关某某没空的时候帮忙销售;自2014年至被抓获,关某某、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SKF”(瑞典)、“FAG”(西德)品牌轴承金额2-3万,并从获利1万元以上。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假冒SKF”(瑞典)其对应真品市场零售价为239720元、假冒“FAG”(西德)其对应的真品市场零售价为12892元,总被假冒商品市场零售价2526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