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冈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包了青冈县**镇**村五**西侧东西垄耕地50余亩,用于完成退耕还林造林指标。任某某承包上述土地后,取得其中33亩土地的林权证,剩余约24亩土地林业部门未给办理林权证。2018年3月份,由于**村村民马某某经常上访要地,任某某便和**村村主任李某某共同到**镇政府请示解决相关问题,在征得镇政府领导的同意下,任某某和李某某召集**村村委会支委开会,村主任李某某主持会议,村会计、村妇女主任、民兵连长参加会议,被不起诉人村支书任某某列席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决定将任某某承包的土地中林权证以外的24亩林地收回并分给马某某,村长李某某在指认地块时告知马某某此地块为林地。2018年、2019年马某某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将24亩林地分给马某某一事系**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的事项,且有证据证明事先征得**镇领导的同意和认可,因此将涉案地块收回并分给马某某的行为是村委会的行为,并非是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个人擅自所为,任某某作为被抽回林地的当事人和时任**村的党支部书记,虽然其参与了整个事情的处理,但其仅具有非法处置林地的故意,但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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