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安徽省肥西县人,住肥西县**乡**村**坊**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某某与李某某2017年在合肥开店经商时,董某某、汪某某、任某某三人曾为于某某的店面进行过装修。事后,双方因支付装修款一事产生纠纷与矛盾。后于某某返回临泉后,双方失去联系。董某某、汪某某、任某某索要债务心切,2019年2月2日(农历腊月28)在董某某的提议下,三人驾驶董某某的皖******轿车前往临泉寻找于某某商讨装修款支付问题。案发当晚18时47分,董某某、汪某某、任某某三人发现于某某在临泉县大润发附近一美容店内,并从店里出来到一辆保时捷车内拿东西。见此情形,三人商量将于某某带往合肥,随后董某某让汪某某与任某某将于某某带到自己驾驶的车上。汪某某、任某某来到于某某身边要带于某某走,于某某挣扎并向其店内呼喊,汪某某捂着于某某的嘴与任某某拉拽于某某胳膊将于某某拉倒董某某驾驶的车辆旁,于某某挣扎不上车,后董某某、汪某某、任某某将于某某的控制住,三人强行拉拽于某某将于某某带上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排座,汪某某与任某某坐在车辆后排座控制于某某,董某某驾车离开。
在车上于某某抢夺反向盘并用手将右后车门拉开用脚顶着车门欲挣脱下车,汪某某用手击打于某某头部、腿部,并与任某某将于某某控制住,随后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带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公派出所。临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2月3日前往包公派出所解救于某某时,发现于某某颈部、手部及腿部有伤。后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颈前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