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中坪村七组地段的偏岩河天然河道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多锚式张网非法捕捞鱼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检查出任某某的捕鱼工具多锚式张网一张(网口直径5.8米、网目1.84cm。)经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使用网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任某某自愿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多锚式张网等由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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