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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方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在岷江河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村10组河段,使用网目为3厘米的粘网正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经渔政水产站说明该渔网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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