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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汉族,民身份号码5107241967********,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号住四川省江油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携带电鱼器、渔网等渔具,来到江油市方水镇西林村方水河段内,使用电鱼器、渔网等渔具捕鱼,随后被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携带的疑似电鱼器具备电鱼功能,该疑似电鱼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的禁止使用渔具;渔获物品种为黄颡鱼、黄鳝、马口鱼等,重2.365千克。经测试,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携带的电捕鱼器高压直流电源输出电压超过600V。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蓄电池、渔网、渔获物予以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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