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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林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胡某某(另案处理)、冉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去收网捕鱼,由林某某驾驶胡某某的贵C6****号牌轿车载上胡某某、任某某、冉某某前往林某某等人事先撒网地点收网捕鱼,到达湄潭县西河镇双石河流域(小地名:西河镇马蹄村新桥组超水垭大石岗)后,林某某下河收拢一张拦河网(网长度为30.6米)、胡某某按照林某某告知的拦河网位置到河中收拢一张拦河网(网长度为52.7米),同时任某某、冉某某在一旁用手机电筒为林某某、胡某某收网捕鱼提供照明条件。林某某等人在捕鱼结束准备撤离现场之时,被湄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对林某某等人捕鱼时使用的两张拦河网进行检查:网一为三层网,网长度为52.7米,网宽度为1米,外网两层网目间距均为21厘米,内网网目间距为5厘米,网一捕捞所得的鱼重量为0.214kg、捕捞所得的螃蟹重量为0.175kg;网二为三层网,网长度为30.6米,网宽度为1.26米,外网两层网目间距均为26厘米,内网网目间距为4.5厘米,网二捕捞所得的鱼重量为0.937kg、捕捞所得的螃蟹重量为0.285kg。

案发后,任某某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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