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丈夫胡某某在米易县**镇**村附近安宁河使用电捕鱼器等工具捕捞水产品,由胡某某使用捕鱼器,任某某捡拾捕获物,二人当场被民警抓获。经清点,二人捕获野生黄辣丁3条、野生鲤鱼2条、野生小杂鱼1条,共计6条。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系米易县春季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安宁河流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清点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