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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丈夫胡某某在米易县****村附近安宁河使用电捕鱼器等工具捕捞水产品,由胡某某使用捕鱼器,任某某捡拾捕获物,二人当场被民警抓获。经清点,二人捕获野生黄辣丁3条、野生鲤鱼2条、野生小杂鱼1条,共计6条。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系米易县春季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安宁河流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清点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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