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全乡水利管理站待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永康**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常德市安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由常德市安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伙同聂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的柏家峪“小洞湾”天然小溪,在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类6.4千克。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聂某某、任某某所使用的捕鱼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渔获物所涉鱼类属于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聂某某、任某某放流价值人民币2898.5元的鱼苗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水河流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灯、网兜、电极杆、全智能保护逆变电源、卓力大容量聚合物锂电池;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认定意见通知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宣传照片4张、《关于聂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关于聂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位置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提取、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渔获物称重记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并已实施增殖放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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