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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8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延津县**公司职工(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渠东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渠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1100元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只和尚鹦鹉,后一直饲养在其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号楼**号家中。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属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10000元。

案发后,涉案和尚鹦鹉被河南省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收养。任某某到案后对其购买和尚鹦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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